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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落实国家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发布者:周莉13849728281
    2017-06-23 20:39:21   转载

    关于落实国家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落实国家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政策

    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和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吉省价格〔2016〕23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和处理水平,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污水处理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分为三类:居民生活污水、非居民污水和特业污水。

    居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执行范围:居民生活产生的污水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产生的污水。

    特业污水处理收费执行范围:特业用水用户中的歌舞娱乐行业、中高档浴池、游泳池、洗车产生的污水。

    非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执行范围:除居民生活污水、特业污水范围以外产生的污水。

    二、 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1、居民生活(含学校、养老服务业机构等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污水处理费由每吨0.46元调整到0.95元;

    2、非居民污水处理费由每吨0.92元调整到1.40元;

    3、特业污水处理费由每吨1.54元调整到2.00元。

    低保户家庭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调整到每吨0.46元。

    三、其他相关事项

    1、污水处理费计费水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规定执行。

    2、自来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部门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自备水源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时一并代收。

    3、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4、各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代收单位,要按照调整后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做好收取污水处理费的衔接等相关工作,确保此次调整工作平稳进行。

    5、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中所涉及的其他事项,按国家、省相关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原辽源市物价局《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和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收管字〔2001〕5号)、辽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辽发改价格字〔2007〕236号)同时废止。

     

     

    201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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